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田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 2012-05-25 15:22:48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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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协〔20121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青田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2423日政协第九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实际,政协青田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县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就青田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促进青田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也可设常务副主任1人。信息员1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由县政协委员担任,人选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或成员也可由其他合适人选担任。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每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的调整,与其它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些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其他人士担任其特邀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特邀委员的确定,须经该委员会提出,报请主席会议同意。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召开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研究工作,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另行召开办公会议、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问题,协调布置工作。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稿,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稿需以政协青田县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审阅,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发。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备案。年终应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主动沟通情况,加强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别人士,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提案,积极参政议政。每季度至少应向县政协办公室报送一篇社情民意信息。每年至少有二件以专委会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或大会发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0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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