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青田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2-05-25 15:22:53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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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协〔201215 

  

政协青田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201246日政协第九届青田县委员会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田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审查: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提案审查应当根据《政协青田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进行,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并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意见,在签署审查意见栏上签名。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作为群众来信处理的要及时送政协领导批转,并告知提案人。

第五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县政协委员、在青田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小组。

(二)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提案是否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提案者署名情况,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越青田县职权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立案的。

 

0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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