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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30 15:16:59
文号: 青政办发〔2020〕4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0-0014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30 15:16:59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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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要求,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切实扛起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转型转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处置原则。坚持依法有序、政府主导、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科学严谨的原则,实事求是,积极帮扶,做到能转尽转,稳妥做好禁食工作。

(三)工作目标。通过支持、指导、帮助禁食在养野生动物从业机构调整生产经营方向,明确退出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切实保障生物和生态安全。

二、处置方式和完成时间

对全县现存栏的鹦鹉、蓝孔雀、黄麂、杂交野猪、果子狸、梅花鹿、棘胸蛙(石蛙)等10多个物种按照畜禽水生移交类、续养观赏类、退出补偿类等进行分类处置。

(一)处置方式

1.畜禽水生移交类。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精神,对杂交野猪、梅花鹿、棘胸蛙等物种,按程序移交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畜禽或水生物种管理,林业部门依法收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2.续养观赏类。对有观赏展示、科普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鹦鹉等,可继续饲养。林业部门要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监管和政策把关。

3.退出补偿类。属于禁食范围且转为非食用性利用价值较低的物种,如蓝孔雀、黄麂、果子狸等,若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依申请再按标准予以退出补偿,动物由政府统一处置。

不在处置范畴的违法违规养殖企业,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禁止企业私自处理野生动物。

(二)完成时间

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在养野生动物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妥善处置工作;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许可证件或文书的注销和变更登记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养野生动物的转型转产工作。

三、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补偿范围。2020年1月26日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三部委发布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通告前,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审批同意的,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养殖场,因无法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将上述在养野生动物物种纳入补偿范围。其中养殖场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主体将不予补偿。补偿的物种和数量以疫情期间封存时为基础,严格按照审批的物种和数量进行核对补偿,对于超出审批范围的物种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养殖成本投入,市场价格和我县经济水平,并参照临近县市和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考价格,制定以下补偿标准:

青田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标准

序号

物种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1

蓝孔雀(成体)

930元/只

按只补偿

2

蓝孔雀(幼体)

300元/只  

按只补偿

3

蓝孔雀(蛋)

60元/枚

按枚补偿

4

黄麂(成体)

2750元/只

按只补偿

5

黄麂(幼体)

1980元/只

按只补偿

6

果子狸(成体)

1650元/只

按只补偿

7

果子狸(幼体)

1100元/只

按只补偿

(三)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资金拨付至青田县林业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再由其汇至养殖场指定银行账号。

四、补偿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养殖场(户)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合法处置野生动物承诺书。

(二)制定补偿清单

县政府组织人员对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登记造册,并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包含养殖场(户)单位名称,地址,责任人;退出补偿的物种种类、数量。补偿清单要求由林业、财政、相关乡镇(街道)与养殖场(户)共同签字确认。

(三)公示

补偿清单及相应的合法许可证件需在养殖场(户)所在村、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补偿协议

公示结束后由县政府与相关养殖场(户)签订补偿协议;将无法转型转产的禁止食用在养野生动物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五)野生动物处置

建立野生动物处置登记表,处置工作要求林业、财政、相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养殖场(户)现场签字确认。

(六)补偿资金拨付

由县财政按照审定结果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七)留存备查

处置工作组对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情况,须严格记录养殖场(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处置方式、时间及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处置过程须保留照片或音像资料备查加强对处置工作档案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牵头,宣传(网信)、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公安、相关乡镇(街道)组成的青田县禁食野生动物处置领导小组。林业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在养野生动物主体数据调查登记、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受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移交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野生动物处理及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防止禁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乡镇(街道)落实处置补偿具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养殖场(户)解决实际困难;宣传、网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处置的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处置时的维稳工作。

(二)确保依法依规。在推进补偿处置工作中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扎实稳妥做好每一项工作。资金补偿和动物处置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严防出现虚报、漏报、乱报、冒领补偿资金等现象发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要注意人身安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执行,实行全过程监督,避免引起社会舆情和负面报道,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三)做好托底帮扶。根据省政府要求,各地要积极帮扶指导,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妥善做好在养野生动物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对于场地设施适用于家禽家畜和水产养殖的,可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帮扶和政策支持。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可鼓励以合作社的形式,建立养殖基地,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服务,药监、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药用标准审核、药品使用监管。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相应支持。转产从事名特优干鲜果、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林下经济产业的,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上级林业专项资金;转产从事家畜家禽养殖、大棚蔬菜种植等的,享受相关涉农优惠政策。加大人工繁育企业信贷纾困力度,落实减免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倡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做好补偿、转型政策的解释说明,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化解矛盾。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做好敏感信息管控。

六、文件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书

2.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

3.公示

4.协议书

5.验收单

6.处置登记表

7.补偿资金发放清单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告  知  书 

各在养野生动物养殖场(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意见》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在养野生动物,对我县合法合规养殖的禁食在养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进行退出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做到应退尽退,维护社会稳定,特告知如下:

1.可以申请退出处置的物种:退出补偿的物种为蓝孔雀、黄麂、果子狸等;

2.可以申请退出处置补偿的对象为:因分类处置以及禁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合法人工繁育场(户),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填写《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并签署《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承诺书》,依程序申请政府补偿。补偿的物种和数量以疫情期间封存时为基础,严格按照审批的物种和数量进行核对补偿,对于超审批范围和数量的将不予以补偿。

3.申请退出处置时间为:2020年 月 日—2020年 月 日。

对于违法养殖场(户),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若违法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报、上交野生动物的可免于相关处罚,上交的野生动物统一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4.退出补偿程序为:由养殖场(户)主体提出申请→县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登记造册,并制定补偿清单→公示→签订补偿协议→动物处置→补偿资金兑付。

5.要求:请养殖场(户)主体依法依规,按实际提出退出补偿申请,一经查实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强制要求退还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青田县林业局

年   月   日 

附件2

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法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驯养繁殖许可证号


退出物种和数量


本人承诺填写的《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情况属实,申请退出补偿的物种和数量均为本养殖场依法依规养殖所得,本人自愿退出            物种养殖,不再进行该物种的养殖活动,并在2020年  月  日前按方案要求处置完已补偿的在养野生动物,严禁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和其他养殖场,严禁从其他养殖场购入或从野外抓捕该物种冲抵。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将依法返还补偿款,并自愿接受责任追究。本人将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人工繁育相关证件的注销或者变更等工作。

承诺人(公章):

时间:   年    月    

附件3

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公示

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的意见》精神,为妥善处置我县以食用为目的在养野生动物,  月   日青田县政府或处置工作专班组织相关村委会、乡镇(街道)、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对拟退出处置的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核查和登记造册,制定了补偿清单,现将补偿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 月 日至  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青田县林业局、青田县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财政局电话。

附件:青田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清单


附件4 

青田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协议

甲方:青田县人民政府

乙方:              (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银行卡(帐)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的意见》精神,根据《**县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意自行退出位于               (地址)         (养殖场)    (物种)的养殖,并在2020年  月   日前按方案要求处置完现存栏已补偿的在养野生动物,严禁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和其他养殖场,严禁从其他养殖场购入该物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置完的按非法养殖在养野生动物处理。

二、乙方被补偿的存栏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和金额是前期公示无异议的数额,超出的不予补偿。

种类:              数量:

种类:              数量:

三、甲方按照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        元。补偿资金在野生动物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汇入到乙方指定银行账号。

四、乙方退出后若再复养的,要求退还补偿金,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青田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清单》、《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验收单》等为该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青田县人民政府

乙方(签字):

附件5

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验收单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驯养繁殖许可证号


退出物种和数量


法人代表

意见


验收人员

意见


附件6

青田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清单

序号

养殖场(户)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补偿物种和数量

补偿金额(元)

备注

蓝孔雀(只)

黄麂(只)

果子狸(只)































法人代表意见:

村(社区)委会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林业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7

青田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资金发放清单

序号

养殖场(户)名称

法人

联系方式

补偿金额(元)

开户行

银行卡号







































































附件8

青田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登记表

序号

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养殖物种

养殖数量

审批物种

审批数量

处置方式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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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夏倩倩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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