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
“净矿”出让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顺利实施勘查开采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净矿”出让工作。“净矿”出让工作严格按照“6号文件”执行,未达到“净矿”出让条件的,不得进入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二)强化矿业权退出机制。对由于重大产业布局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矿业权超过两年不能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或不能进行地质勘查、开展矿山建设的,由竞得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矿业权,退还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返还利息,政策处理等前期投入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
“工程采矿”项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简化工程采矿涉矿审批事项,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工程项目采矿”实行差异化管理。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由业主单位负责征缴,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项目。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隧道及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县属有关国有公司做好矿产品公开竞卖前期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已审定的施工设计方案(详勘)编制矿产品储量核算报告和价款评估报告,并拟定矿产品竞卖方案,在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卖。
2.公开出让用地工程项目。工业、商住等公开出让的用地项目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用地红线范围内及边坡治理范围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用地出让方案中明确由土地竞得者实施场地平整及边坡治理,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县属有关国有公司做好矿产品公开竞卖前期工作,根据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及经备案的边坡治理方案、场地平整方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矿产品储量核算报告和价款评估报告,并拟定矿产品竞卖方案,土地出让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卖。
3.其他工程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经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矿山配套除外)、农业设施用地、边坡治理(矿山配套及用地出让项目除外)、安全隐患消除项目、农村机耕路、林区道路、生态公墓、拟出让地块前期“三通一平”、涉水工程及河湖库塘疏浚等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县属有关国有公司或属地乡镇(街道)做好矿产品公开竞卖前期工作,并拟定矿产品竞卖方案,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竞卖处置。
(1)矿产品量50万吨以下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设计规划和相关方案委托编制储量核算报告和核算价款评估报告,并拟定矿产品竞卖方案,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卖。其中矿产品量5万吨以下的,可以根据矿产品价款评估结果,经乡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后可以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
(2)矿产品量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由县属有关国有公司根据施储量核算报告委托编制价款评估报告,并拟定矿产品竞卖方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开竞卖。
4.相关事项。交通工程类、城市基础设施类等项目的矿产品公开竞卖工作,分别由青田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实施。除交通工程类、城市基础设施类以外的项目矿产品公开竞卖工作,由青田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砂石料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实施。符合上文第三点条件的,委托工程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矿产品公开竞卖前期工作。竞卖前期工作的相关方案编制费用,由相关方案的委托单位支付。
(二)规范相关矿业权管理。矿业权人根据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开采设计》、《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或《矿山配套附属设施用地开发利用方案》等方案,进行矿山基建、开采、硐探或坑探、围岩综合利用、矿界外的加工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域场地平整、边坡治理、通矿道路建设等工程施工需要开挖原先已出让矿产资源储量外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做好矿产品公开竞卖前期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已审定或备案的相关方案编制矿产品储量核算报告和价款评估报告,并拟定矿产品竞卖方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卖。
(三)加强税收管理
1.纳税辅导流程。矿产品组织出让方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工程采矿”项目基本信息,告知项目业主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县税务部门关于资源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纳税辅导和办理相关缴税手续,凭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辅导及办理缴税手续完结工作联系单》办理矿产品出让成交书。
2.分类管理机制。(1)对于工程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开挖方量(石料和宕碴)50万吨以下的,矿产品竞得人需凭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辅导及办理缴税手续完结工作联系单》办理出让成交书。(2)对于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或开挖方量(石料和宕碴)50万吨以上的,矿产品竞得人需按照计划工期测算每年开采量,向县税务部门报备。并在取得项目之日起次月接受县税务部门的纳税辅导,并办理相关缴税手续,凭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辅导及办理缴税手续完结工作联系单》办理出让成交书。以后年度于每年1月底之前接受县税务部门的纳税辅导并办理相关缴税手续。
(四)矿产品竞卖工作经费标准和拨付方式。矿产品竞卖工作经费按矿产品处置价款的10%确定,每宗最高限额30万元,用于编制竞卖前矿产品储量核算方案及价款评估等涉矿相关事项,如工作经费不足以支付报告编制费用的按实际支出拨付。工作经费经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相关业主单位。
(五)竞卖储量、价格及收益缴纳。公开竞卖的矿产品量以中介出具的《储量核算报告》为准,核算报告中明确自用部分矿产品量,自用部分及经批准的地下空间开挖的矿产品不再收取出让价款。竞卖起始价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价款评估报告》确定。公开竞卖的矿产品价款由竞得人按竞卖公告约定的方式统一缴至县财政专户。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出让、矿产品竞卖、生态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关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涉矿项目开采的监督管理。
1.属地乡镇(街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涉矿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保护各项制度,对辖区内“工程采矿”项目严格按施工设计实施监督。
2.相关部门。县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林业、交通、民政、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落实对本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涉矿工程项目的监督职责,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县自然资源、经信、县属国有企业、属地乡镇、供电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县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三、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准确把握财政出资项目工作定位,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一)明确项目要求。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要合理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期限,不得布置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与地质勘查等不受限制。
(二)明确项目流程
1.确定项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实施。
2.委托方式。计划勘查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计划勘查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单位。计划勘查经费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确因特殊情况可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
3.签订合同。县自然资源局下达项目任务书或签订勘查合同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单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绿色勘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
4.资金支付。支付资金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按年度支付。经县财政拨付到县自然资源局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支付给勘查单位。
四、公开出让应明确的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维护工程项目施工方、土地竞得人、矿产品竞得人等多方利益,应在工程项目出让(矿山出让)、矿产品竞卖公告中明确以下相关事宜。
(一)工程项目招标(土地出让)公告事项:
1.将“除本工程自用外的矿产品,不得擅自外运、外卖,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 内容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公告(土地出让)和施工(土地出让)合同中,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承诺上述约定内容。
2.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由土地竞得人实施场地平整及涉及的边坡治理工程。挂牌起始价已经考虑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费用的,该项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挂牌起始价没有考虑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费用的,该项费用按财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下浮一定比例包干支付给土地竞得人。
3.项目施工单位(土地竞得者)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不得以场地内的矿产品清运、堆放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损失为由,向矿产品竞得人、土地出让人、施工发包方等单位或个人提出赔偿要求。
(二)工程项目涉及的矿产品公开竞卖事项:
1.矿产品竞得人需与项目施工单位(土地竞得者)自行协商矿产品交割地点、期限和堆放场地等事项。
2.矿产品竞得人要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清运矿产品,如未及时清运超过事先设置的期限或场地堆放总量的,要与项目施工单位(土地竞得者)协商妥善处置,不得影响项目正常施工。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土地竞得者)有权自行无偿处置。
3.矿产品竞得人不能以施工进度、矿产品提交的时限滞后等为由,向项目施工单位(土地竞得者)、土地出让人、施工发包方等单位或个人提出赔偿要求。
4.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变更经批准后,增加的矿产品量参照公开竞卖单价由原竞得人补缴。如因政策因素造成的变更,另行处置。
5.矿产品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充分深入考察与踏勘,了解矿产品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三)持证矿业权涉及的矿产品公开竞卖事项:
1.参与矿产品竞拍人须为持有同类矿业权许可证(采矿项目-采矿许可、探矿项目-探矿许可)的企业,竞得后由其负责矿产品的开采工作。
2.使用矿区进场道路、加工点、堆场等配套设施及政策处理费用由矿产品竞得人自行与原矿业权人协商解决。
3.在每次竞卖前,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矿产品的竞卖总量,设置合理的开挖期限。矿产品竞得人无法按相关方案施工(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变化等原因除外),造成超期未完成开挖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剩余矿产品,并重新组织竞卖。
五、其他事项
(一)矿业权协议出让、出让登记权限、地质勘查、探矿权管理,资源储量分类、登记、备案、评审等按“7号文件”、“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矿业权交易、矿区范围核查等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发布前制订的有关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试行。
(四)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附件:青田县“工程采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青田县“工程采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胜军
副 组 长: 章 平(县府办)
邹春宾(自然资源局)
成 员:尹爱华(发改局)
周冠华(财政局)
王晓林(建设局)
陈仰武(行政服务中心)
麻权波(交通运输局)
倪海滨(林业局)
张雪勇(水利局)
张利勇(应急管理局)
季景金(税务局)
朱战凯(生态环境分局)
刘会荣(经商局)
徐向春(司法局)
叶建宏(公安局)
叶永兵(自然资源局)
叶云峰(交投公司)
汤宏波(城投公司)
陈王伟(水投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叶永兵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