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此说法不妥。一是并不是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都不受追究,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这里的“人大各种会议”,应当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种会议,也包括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持召开的有关会议,如代表座谈会等;二是并非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任何追究,而是指不受法律追究。这里的“法律”应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为这涉及到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规定。代表法第29条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大代表未经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一是并非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措施,都必须经过许可。代表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可见,对乡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必经过许可,只要报告就可以了。二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不是所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必须得到许可。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可见,如果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就不必经过许可,而只需履行报告的程序即可。所以,“人大代表未经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说法是错误的。 人大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人大”一般指人民代表大会,而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而是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除现行犯被拘留需要报告以外,对其他采取逮捕、刑事审判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所以“人大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许可或向主席团报告;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许可或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权关,国家权力应当由国家权力权关来行使。代表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可见,人大代表是“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而非“行使国家权力”。所以,“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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