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钱明龙“劝”人大代表辞职有悖法律一文商榷
发布时间:2005-07-19 08:13:00 来源:本站 作者: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人大工作实践的需要,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已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摆在了地方各级人大的面前,特别是县级人大代表辞职更凸显它的必要性,所以诸多地方人大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接受代表辞职办法。而在第6期丽水人大期刊上看到钱明龙同志撰写的“劝”人大代表辞职有悖法律一文,笔者觉得有必要与其进行商榷。

一、制定辞职办法有法律依据和实践。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对法律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目的在于提醒、建议代表在该辞职的时候,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在选举法和代表法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对代表辞职问题作了探索和实践,并建立了代表辞职制度(或办法),一些代表按规定辞去了代表职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制定辞职办法的必要性。县级人大代表一届任期为五年,届内出现一些代表因工作岗位的变动难以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也造成代表结构与分布的不合理,特别是职务性安排的“干部代表”调离后,影响人代会代表团的召集和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也有的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把代表只当荣誉,不当职务,成为挂名代表;还有的代表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些代表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等等。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没有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就不能终止,直至任满一届为止。这样就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不利于调离原选区的代表履行好代表职务,实践中代表一旦调离原选区,就不易联系原选区的选民,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难以及时反映。二是较多代表的调动造成了人大代表分布不均。三是不利于人代会代表团的召集和闭会期时代表活动的开展。四是不利于代表的自律和素质的提高。因此,制定辞职办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需要。

三、“劝”其辞职不会陷入尴尬书面。一是从思想政治工作上保障。重视做好应辞职代表的思想工作,说明建议辞去代表职务的原因,使辞职成为代表的自愿行为。二是从程序上保障。代表辞职必须本人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接到辞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到代表所在的选区听取选民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同意接受辞职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向原选区公告。三是定位准确。人大常委会是接受其辞职,不是必须辞职,强烈要求辞职,不具有行政操作方法的色彩。定位是接受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自愿和对代表权利的尊重。

综合上述,建立代表辞职制度,是当前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延续,和对选举制度设计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人大工作的创新之举。但是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或亟待规范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来源:青田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作者 季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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