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青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青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加强我县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公益诉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要做到依法监督、公正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实施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专项报告等方式开展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权采取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台账、笔录、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咨询专业人员、行业协会等对专业问题的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措施。
三、县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向县人民检察院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完善“两法衔接”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行政线索移送、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年终考评等工作制度,保障监督工作规范运作。
四、县财政将公益诉讼中产生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财力保障。
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采取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及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等方式,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对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回复与落实情况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履职评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