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作以下调整:
一、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60%。
三、青田县范围内共划分三个征地区片,详见青田县征地区片划分范围图(附件1)。
四、青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附件2)。
五、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青田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田县征地区片划分范围图
2.青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青田县征地区片划分范围图
附件2
青田县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元/平方米
地 类 | 区片综合价 | 其中土地补偿费 | 其中安置 补助费 | |
一类区片 | 耕 地 | 136674 | 54670 | 82004 |
205 | 82 | 123 | ||
林 地 未利用地 | 93338 | 37335 | 56003 | |
140 | 56 | 84 | ||
二类区片 | 耕 地 | 100000 | 40000 | 60000 |
150 | 60 | 90 | ||
林 地 未利用地 | 60000 | 24000 | 36000 | |
90 | 36 | 54 | ||
三类区片 | 耕 地 | 53336 | 21334 | 32002 |
80 | 32 | 48 | ||
林 地 未利用地 | 32002 | 12800.8 | 19201.2 | |
48 | 19.2 | 28.8 |
注:1.除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2.亩与平方米换算标准:1亩=666.7平方米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