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共体分院:
现将《青田县医共体分院院前急救救护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3日
青田县医共体分院院前急救救护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共体分院院前急救救护车辆使用管理,维护救护车辆使用的严肃性、安全性,切实保障院前医疗救治及时、有效运行,提高应急抢救能力,根据《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批复》(青政发〔2019〕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120”急救点救护车辆由挂靠的医共体分院负责管理,成立由院领导以及医务(或院办)、急诊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院前急救管理小组,落实具体人员从事院前急救日常管理和救护车调度管理工作,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救护车调度运行及院前急救工作无缝对接不脱节。
2.院领导、医务(或院办)负责督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院前急救医务人员排班、救护车辆车容车况、车内抢救设备和药物维护、救护车辆运行使用等负总责。
3.急诊科室承担救护车辆设备、药物的经常性维护检查工作,出车结束后,及时补充药品,督促做好清理、消毒、登记等工作;对抢救设备每月例行维护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随车救护人员的排班和24小时值班工作,做到接任务后3分钟内出车。
4.救护车驾驶员具体负责救护车辆车容、车况维护,做到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24小时值班,保证接任务电话后3分钟内出车;负责救护车辆运行记录,配随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详细信息。
二、救护车使用
1.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车,严禁非急救用车,特殊任务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发派车单。私自派车、私自出车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出车费标准的3-5倍罚款。
2.救护车使用服从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管理调度工作。接到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电话或求救电话后,立即通知急救值班医务人员和驾驶员,3分钟内必须出车。
4.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收费,转运护送一般先收费后出车,电话呼救或紧急情况可先出车,出车费由驾驶员督促患者补交。
5.每月末由救护车驾驶员将每次派车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科审查,医务(或院办)人员定期抽查。
6.车况及车内设备、药品维护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发现药品缺失立即补充,发现故障应立即上报单位调度人员和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以便指挥中心及时掌握救护车动向,及时组织故障排除和维修工作。
7.救护车维修保养应落实定点车辆维修机构,落实监管人员负责督促维修进度等事宜。
三、驾驶员管理
1.急救点救护车驾驶员待遇以购买服务形式落实,驾驶员经资格审查后与挂靠医共体分院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应包含服务内容和职责、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扣罚标准、协议解除形式和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处理等详细条款。协议签订后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备案。
2.救护车驾驶员资格审查内容:
(1)年龄符合协议服务期结束时不超过55周岁的条件。
(2)原则上应具有B证三年以上驾龄,C1证驾龄不得低于八年。
(3)身体健康,经体格检查证实无不宜驾驶救护车辆的健康因素存在。
(4)热爱医疗救护工作,无影响救护车驾驶及24小时值班制度的不良生活习惯。
(5)驾驶技术娴熟,经组织场地、道路考试成绩合格,具有一定的车辆维护知识。
3.救护车驾驶员不属于单位用工性质,只通过提供服务享受相应报酬,并服从救护车挂靠单位管理,接受统一的值班安排。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