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9号)规定,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8元调整为2.13元,以及《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青田县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青发改〔2019〕57号)要求,现就调整青田县城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调整为2.83元/立方米,其中:企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72元/立方米。用户具体销售价格在上述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由供用气双方根据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落实价格协商机制确定。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为2.83元/立方米。城市门站价格下浮时,非居民天然气具体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同步下调。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 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