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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青政复决〔2019〕3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7-10 15:32:25

 

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2019〕3号

 

申请人:XXX,男,197512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住青田县船寮镇小洋后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陈一铭,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倪灵敏,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12月04日作出的《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于20190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现案件已经审结。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市监(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1、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认定的申请人下线右边部门XXX、下线左边部门XXX并非在申请人的介绍、诱骗、胁迫中入会,他们是主动、自愿的加入车会。

2、XX车友总会的管理模式并非以地域为单位,不存在是否为某地域总代理或总经销的说法,地域内级别最高的人并不能直接被定义成介绍传销人。

3、申请人并未从XX车友会这个项目中收入任何资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总收入8297.27元,实发收入5808.11元”申请人一直并未从账户中提取,无实际操作行为,应认定为一种无任何获利行为。

二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错误。

被申请人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2款作出的行政处罚,而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是存在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认为,自己并非传销行为的经营者及组织者。首先,所有会员都是直接向总会缴纳会费,该会费与其不产生直接的联系,会费的缴纳与否,都是中华车友总会与本人进行直接联系与管理,申请人从中不起任何协调作用;其次,在会员入会后,申请人不承担任何宣传产品、管理层级,协调队员的职责,对于后续入会的63个会员申请是毫无联系的,申请人仅仅参与加入,后续如何发展,如何发放酬金都不是其所能掌控。再者,申请人未对产品就行分发,被申请人即介入进行处罚,涉案行为极少,危害后果极小,被申请人的认定其为组织者、经营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过于草率,显失公正。

1.中华车友总会系深圳惠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端致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项目,两家公司目前都处于合法存续状态,更何况截至目前,没有任何官方报道确切认定中华车友联合总会系传销组织。在整体未被认定为是传销组织的情况下,单单将其中的一个会员认定为传销行为的组织者、经营者过于草率。纵观本案可以看出,申请人的存在仅为中华车友总会进行分级的一个等级制会员,仅仅只是一个参与者,其从始至终都不知道也没有渠道可以知道中华车友会涉嫌的项目系非法传销。如果认定在之后该项目涉嫌传销,完全可以说申请人也是受害者之一。

2.本案处理存在不公平现象,申请人进入的组织中华联合车友会、上线XXX、下线XXX等人都没有接受任何刑事或者行政上的处罚,分布于各地的参与者也没有接受过处罚决定。且本案中,申请人没有任何非法获利,违法行为十分轻微,案发后能够主动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申请人采取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幅度明显不适当、不合理,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过于片面、存在畸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实其观点,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本机关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0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青政复通〔2019〕3号),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本机关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1、申请人在缴纳了2980元之后,成为中华车友联合总会会员,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与其推荐人员形成了上下线关系。截至2018年04月,与申请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下线人员有60余人,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规定。

2、截至2018年04月,申请人共获得总收入8297.27元,实发收入5808.11元。从申请人陈述曾听过奖金制度的演讲及向被申请人提供员工到金钻董事层级的工资收入表,说明申请人完全清楚组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报酬的事实,虽然申请人并未将个人账户的奖金提现,但是不影响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文正确。

1、该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其履行了调查、审批、听证告知、举行听证、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申请人在缴纳了2980元之后,成为XX车友联合总会会员,获得了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与所推荐的人员形成了上下线关系,主要以下线达到一定人数获得相关职位,取得对应收入。其行为,已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其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谨。

2018年07月05日,其已将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车友联合总会门户网站车友管理系统的案件线索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邮寄了通报函。该案件的其他涉案人员,其已依法向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通报函。

综上,其认为其作出的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为证实其观点,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线索通报函、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其下面人员分布图、网络截图打印件等相关证据。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年01月23日,申请人经XXX介绍,在缴纳了2980元人民币之后,在XX车友联合总会门户网站车友管理系统注册了XXX的用户名。该车友会会员的初始级别为普通职员,当该会员线下最小部门的人数分别达到一定人数后,会员的级别和月薪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其中最高级别为金钻董事、最高月薪可达1170540元。2018年03月,申请人推荐了XXX加入作为下线的右边部门,XXX推荐XXX作为申请人的左边部门。截至2018年04月12日,申请人的级别为班长,下线共有14层级63人,其中左边部门共有13层级32人,右边部门共有12层级31人,其中,在申请人网络账户内,总收入为8297.27元,实发收入5808.11元,申请人并未进行提现。2018年04月,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对申请人涉嫌传销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05月02日,经被申请人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将该案件转送青田县公安局调查处理。青田县公安局在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又将案件如数退回给被申请人。2018年08月,由于案情复杂,经被申请人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延长案件调查期限。2018年09月12日,被申请人召开案件讨论会,就拟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进行集体讨论。2018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8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案件在被申请人5楼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2018年12月04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提交了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线索通报函、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其下面人员分布图、网络截图打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传销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在本案件中,申请人在他人介绍下,在缴纳了2980元人民币之后,成为了XX车友联合总会会员,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成为会员后,申请人发展了饶XX作为其右边部门下线,而在其明知XXX安排XXX作为申请人左边部门下线并无提出异议。随后,该组织在几个月的时间内迅速壮大。截至2018年04月12日,申请人在该组织中的级别为班长,系XX车友联合会在青田县的最高级别,下线共有14层级63人,其中左边部门共有13层级32人,右边部门共有12层级31人。申请人在自己成为会员后,有介绍发展人员入会的行为,而随后其下线左右部门主管发展的人员,与申请人应认定存在直接、间接的关系。在发展了一定的会员后,中华车友联合会又将奖金打到了申请人个人账户上。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传销的行为,其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认定上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在立案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程序上并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市监案字(2018)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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