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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青田县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192/2020-08471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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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丧葬事业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县公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价格管理范围和形式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分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其他公墓。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其他公墓是指除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经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墓。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局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公墓设计费、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管理房、停车场、休息亭、大门坊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预留维护经费及公墓建设前期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等。

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按规定的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

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根据丽水市民政局会同丽水市发改委确定并公布的收费目录。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局会同民政局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定价办法

()定价条件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取得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经民政局依法审批,否则,不予定价。

(二)定价流程

由公墓单位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由发改局会同民政局核定其墓穴使用费基准价。

(三)定价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政局批准文件;

(3)青田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表;

4)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成本有关票据;

5)其他相关必要的材料。

五、公墓价格监管

(一)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定价工作纳入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考核,各乡镇要加强殡葬政策的宣传和公墓管理,切实做好公墓定价申报工作。

(二)民政局要建立公墓价格收费标准公示体系,加强对违规经营的执法和查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公墓的价格监管,对违反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公墓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20207 10日起执行。原《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民政局关于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的意见》(青发改〔201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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