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政府令第310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就县人民政府授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生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县政府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三、事故调查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县政府进行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