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县城老水利局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鹤城西路38号、40号,鹤城西路一巷49号、53号、54号、55号、56号,鹤城西路二巷1号至29号,鹤城西路三巷1号至11号、14号。(详见青田县城老水利局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线)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17时止。
签约时间: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17时止。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收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征收中心委托青田县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而以货币结算补偿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实行差价结算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可享受《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9〕33号)政策。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测绘、认定确定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用途原则上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对临鹤城西路、临巷、临弄地面一层房屋按本方案的第八条“‘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之规定认定)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时点、技术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办法与《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引》(青征〔2019〕1号)进行评估。
七、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并给予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包括超标准容积率建筑占地土地价值)30%的奖励,再加上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
(二)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计算
征收私人建房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可增加100%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可增加50%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可增加33%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四层的可增加25%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五层及以上的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安置面积。
征收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等非私人建房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
2.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地点及安置户型
调换地点:老水利局区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回建期房。
安置户型:安置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0㎡、90㎡、110㎡、130㎡左右,为了解决小面积征收户回购安置房困难问题,另设50㎡左右“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不另配杂间。
3.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根据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上述五种套型中选择相应的安置房: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 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7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也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 ㎡左右户型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1套;
(2)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含70㎡)至9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9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3)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90㎡(含90㎡)至11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1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4)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10㎡(含110㎡)至13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3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5)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30㎡以上、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基本户型安置房的,所选安置房的合计建筑面积原则上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6)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补偿。(剩余安置面积不享受“房票”政策)
4.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值,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结合层次差、朝向差等因素计算价值(“一房一价”),其中基本户型按88%计算房款;50㎡左右“公寓式”住宅安置房按70%计算房款。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房款,逾期不进行结算的,则由县房征部门依法对其安置房进行处置。
5、住宅用房产权调换选房机制
为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选房过程将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房屋的,均作为第一批次优先摇号确定安置房。以户型相同的安置房为一个选房单元,通过“两轮摇号,一次定位”的方法进行选房。具体方法为:首先按被征收人到会议现场报到顺序摇出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摇出房号;超过规定期限签约、腾空房屋的,在第一批次选房之后以腾空房屋的时间依次摇出房号。未到现场且未委托他人摇号的由工作人员进行摇号。
八、“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1.对临鹤城西路地面一层现作商业营业使用且连续营业5年以上(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可作为“住改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住改商”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住改商”房屋以进深6米为界,进深小于6米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进深6米以上部分按60%计入“住改商”面积,其余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住改商”房屋面积不包括卫生间、生活通道、厨房间(餐饮业厨房间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部分“住改商”面积)、楼梯等所占用的面积。
(2)土地收益金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增值部分的30%在结算时扣除。
2.“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30%给予补偿(“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再加上“住改商”房屋停产、停业、搬迁等一次性补偿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人不再提供商业用房安置房。
3. “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安置
(1)“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在被征收区块安置,若本区块一层不够安置的,可在二层安置。每次选购商业用房后剩余“住改商”安置面积超过10㎡(含10㎡)的,可再次选购商业用房1间,超过面积不足10㎡的,不得再次选购商业用房,其剩余面积按被征收”住改商”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2)被征收“住改商”房屋和安置商业用房分别按市场评估价(“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计算价值,在安置商业用房交付时一并结算,多还少补,其中安置商业用房公摊面积(以竣工验收测量为准)的60%部分不计算房款。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择商业用房程序,规则为以认定的被征收人的“住改商”房屋建筑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若面积相同抽签确定)。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择商业用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根据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相应的商业安置用房,所选商业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的“住改商”房屋。
4.对临巷、临弄地面一层的房屋,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安置。对其现作商业营业使用且连续营业5年以上的房屋面积部分(参照“住改商”房屋面积计算方法确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可参照商业用途进行价值评估,其增值部分扣除30%的土地收益金后,按8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此补贴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与签约腾空奖励)。
九、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1.对已持有合法商业用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商业用房证件的,按其载明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征收补偿安置。
2.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30%给予补偿,再加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搬迁等一次性补偿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人不再提供商业用房安置房。
3.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与结算原则
(1)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在被征收区块安置。每次选购商业用房后剩余安置面积超过10㎡(含10㎡)的,可再次选购商业用房1间,超过面积不足10㎡的,不得再次选购商业用房,其剩余面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2)被征收商业用房和安置商业用房分别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值,在安置商业用房交付时一并结算,多还少补,其中安置商业用房公摊面积(以竣工验收测量为准)的60%部分不计算房款。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择商业用房程序,规则为以认定的被征收人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若面积相同抽签确定)。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择商业用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根据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相应的商业安置用房,并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所选商业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的商业用房面积。
十、其他
1、征收县国资所有房屋的,原则上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若需产权调换安置的,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补偿安置。
2、征收国资企业房屋的,按青田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补偿费
(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以及附属物和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2019年度青田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建〔2019〕102号)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1)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征收人按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征收人不提供“住改商”房屋、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临时周转用房)
(3)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逾期交房,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两倍计发;由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另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计发。
3.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三)搬家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一次计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二次计发,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二《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四)停产、停业、搬迁费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费由征收人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5%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2.征收“住改商”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费由征收人按400元/㎡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十二、签约及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16日17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的扣减此奖励。
十三、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以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签约奖励、房屋腾空奖励及当年的临时安置费等款项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结算。征收协议生效后,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若被征收人申请“房票”的,其房屋征收补偿款按“房票”的有关规定结算。
十四、征收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在2019年12月16日17时前本项目签约比例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生效;在2019年12月16日17时前本项目签约比例未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