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韩小容(蓉)、张逸平、张逸生、张逸铭共同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6-17 16:40:45    文章来源: 房征办 点击数:  作者:   

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经青田县中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们户被征收房屋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其中无证建筑认定为住宅按照95%补偿的面积为80.84平方米),补偿价值为2679969元(含房屋建筑占地超标准容积率土地补偿);房屋征收货币安置奖励金额803991元,合计补偿金额3483960元。

(二)搬家补偿费

被征收人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搬家补偿费为1500元。

(三)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11379元。

(四)其他补偿补助金额

    被征收人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装修补偿费为86690元,附属物补偿费119446元,合计补偿金额206136元。

(五)支付

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或提存公证货币补偿款3702975元。

(六)“房票”购买

被征收人在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购房申请的,可享受《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933号)的权利;逾期未申请的,视同自愿放弃享受“房票”的权利。

(七)房屋腾空与拆除

被征收人应在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0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逾期不自行腾空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地点及面积

你们户被征收人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其中无证建筑认定为住宅按照95%补偿的面积为80.84平方米),在老供电局区块改造范围内予以住宅产权调换(期房),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73平方米。

(二)产权调换结算与选房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结算

1)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格,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格(结合层次差),在安置房交付时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房款一并结算。经青田县中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值为2679969元(含房屋建筑占地超标准容积率土地补偿);回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为14500/(未计不同单元及层次差价格,住宅安置房按88%结算)。逾期不进行结算的,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其安置房进行拍卖,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273可选择多套基本户型(7090110130)的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合计建筑面积原则上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应在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跳档”申请,其中一套购买基本户型面积(130的除外)可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档位(约20平方米),跳档部分安置房回购单价在原安置房回购价(一房一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安置房“跳档”部分回购价不享受原安置房回购价88%优惠结算政策)。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跳档”政策权利。

2.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安排在第一批次选房之后以腾空房屋的时间依次摇出房号。未到现场且未委托他人摇号的由工作人员进行摇号。

(三)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

1.如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年补助22758元,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有困难的,可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交房,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的两倍计发。由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除继续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外,还应当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搬家补偿费

被征收人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搬家补偿费为3000元(含两次)。

(五)其他补偿补助金额

    被征收人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79.65平方米,装修补偿费为86690元,附属物补偿费119446元,合计补偿金额206136元。

(六)支付

被征收人拒签订协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其房屋补偿款在安置房交付时与补交房款一并结算。其他补偿款231894元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或提存公证。

(七)房屋腾空与拆除

被征收人应在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0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