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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6-01 12:58:00










关于征求《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和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今后我县更加规范、有序储备土地提供科学的政策依据。我局起草了《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初稿,现将此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0610日前书面方式反馈至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魏娜(土地储备中心),电话6839251637428传真6825930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6月1日






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防范风险,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田县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青田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本县范围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发改、建设、征收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结合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土地储备资金安排等,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储备土地规模,并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五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并就土壤污染、文化遗存、洪涝隐患等情况征求生态环境、文物、水利等部门意见土地储备计划按上级规定进行报批、备案;确需调整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和入库标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库: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安置)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工作由县政府依法组织相关机构实施。


第八条 入库储备土地的标准: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产权清晰,原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


(三)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应由相关责任主体完成治理,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核查、评估。


非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购或收回的土地,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程序并补偿到位,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注销手续。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相关单位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土地,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储备中心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规划意见,对符合入库标准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乡镇(街道)向县征收指导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由征收指导中心对程序、补偿、权证注销等情况进行审核;已交付的土地由县征收指导中心向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移交。


第十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储备土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的权利人记载为土地储备机构,权利类型记载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记载为其他(政府储备)


第四章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十一条 因政府规划用途调整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按本章规定执行。县土地储备中心商属地乡镇(街道)拟定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的补偿


(一)原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收回时的评估价补偿。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情况,按收回时点评估确定土地补偿金额。


原土地供应时明确的代征土地部分,按收回时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补偿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批准面积为准。不动产登记权证范围或批准范围外(以下简称未经批准)但实际已使用土地按以下规定补偿:


1.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1231日(以乡镇、街道认定时间为准)之前的,经村、乡镇(街道)出具完成政策处理等相关证明后,视同批准土地进行收回(补偿)。


2.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至2013331日之间的,经村、乡镇(街道)出具完成政策处理等相关证明后,需要补偿的土地按收回时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变更调查为集体土地的,在完成征收报批后收回。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341日之后的,按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


(一)原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或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上合法的建(构)筑物(杆线、管线等除外)按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未经批准实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861231日(以乡镇、街道认定时间为准)前建成的,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2. 198711日至19981231日间建成的,按重置评估价的90%补偿;


3.199911日至2013331日间建成的,按重置评估价的80%补偿;


4.201341日后建成的,按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房产及资产(含资产搬迁)评估与测绘原则上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共同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其中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再共同委托预选库中另一家评估机构进行复核,按复核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与测绘所需中介服务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十五条 关于工业仓储用地收回的优惠规定


(一)收回位于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范围(县政府公布范围为准)内批准的国有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途调整为非工业仓储用地的,按规定补偿后,享受如下优惠(协议置换、只改变规划用途不改变建筑现状的除外):


1.经批准的土地:未构成闲置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2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商业用房和顶楼除外)的优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已经处置到位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1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优惠。


2.未经批准实际已使用土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1231日前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2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优惠;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至2013331日之间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1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优惠;对用地行为发生在201341日之后的,按现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业仓储用地收储后规划用途含住宅的,原则上就地给予安排限价商品房;规划用途不含住宅的,原则上就近安排。


(三)限价商品房回购价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就近或就地难以安排的,按商品房市场价与回购价的差价给予货币补偿。涉及的市场价,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单位评估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已经处置到位的商用地,因政府规划用途调整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补偿: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按出让金缴纳时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并对前期相关投入进行补偿(有发票的,以发票为准发票的,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中,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并处置到位后,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的,可以按土地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第五章 土地收购的程序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与请示上报。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收购申请。收购地块要权属清楚,原则上要先完成界标设置工作。存在污染情况的土地,需完成治理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评估。乡镇(街道)应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经集体研究后,对产权清晰、界址明确、确需收购的地块,向县政府请示要求收购。


(二)调查核实与意见征询。县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并征求相关规划意见;同时将拟收购土地相关事项,分别在该地块范围内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


(三)费用测算与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除国有资产之间置换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商属地乡镇(街道)拟定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签订合同、注销权证与支付费用。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报县政府批准,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手续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五)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交付后的土地按相关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八条申请土地收购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收购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针对被收购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证(或出让合同等合法权源文件)与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土壤污染审查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前期开发、管护与利用


十九条 为保障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应进行前期开发,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是指当地乡镇(街道)作为业主依照规划而组织开展的储备宗地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拆除迁、场地平整(开挖填方)、边坡治理、围栏构筑、挡墙建筑以及通出让区块道路、通上下水、通电主管线等“通平”工作。相关费用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拨付给当地乡镇(街道)。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相关工程完工(经业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后,提交相关资料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录入储备监测监管系统。


区域性或规划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原则上应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由当地乡镇(街道)或县城投公司、水投公司等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县城投公司进行有偿管护,管护费用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受托单位应建立储备土地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及时将储备土地管护情况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供应之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县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


第二十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相关款项。


(二)储备土地前期报批相关费税与前期开发建设相关费用。


(三)经财政部门或县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房价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前期开发工程相关勘察设计费用,管护中围栏、围墙、界桩设置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决算,经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2]7号)和《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青政办发201448号)同时废止。原土地收回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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