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因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青田腾鹤农特产品有限公司等52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清单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相应的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温 建 联系电话:6961769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