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3〕99号)等5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青田县人民政府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府院联动”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8〕6号)等9个文件予以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3〕99号)等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文件目录如下: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政发〔2003〕99号 |
2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 青政发〔2003〕118号 |
3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政发〔2004〕90号 |
4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银企合作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 青政发〔2005〕71号 |
5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10〕103号 |
6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帮扶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青政发〔2011〕118号 |
7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城市公交运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13〕16号 |
8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青政发〔2013〕35号 |
9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溪口水电站拆除二期围堰期间泄洪闸放水的通告 | 青政通〔2016〕7号 |
10 | 青田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 青政发(2016)34号 |
11 | 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青政发〔2017〕30号 |
12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标准及农村居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批复 | 青政发〔2017〕75号 |
13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田水利枢纽下闸蓄水的通告 | 青政通〔2018〕9号 |
14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实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07〕174 号 |
15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08〕150号 |
16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330国道至金温高速铁路连接线秋炉至高岗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0〕55号 |
17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1〕120号 |
18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2〕27号 |
19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2〕49号 |
20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青田县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 青政办发〔2013〕116号 |
21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46号 |
22 | 青田县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与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方案 | 青政办发〔2014〕62号 |
23 | 青田县移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63号 |
24 | 青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64号 |
25 | 青田县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65号 |
26 | 青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66号 |
27 | 青田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青田县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67号 |
28 | 青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68号 |
29 | 青田县石雕产业保护和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4〕69号 |
30 | 关于青田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 青政办发〔2014〕85号 |
31 | 青田县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 青政办发〔2015〕4号 |
32 | 青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5〕5号 |
33 | 青田县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 | 青政办发〔2015〕51号 |
34 | 关于启用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5〕54号 |
35 | 关于启用青田县旅游委员会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5〕70号 |
36 | 青田县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5〕83号 |
37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5〕84号 |
38 | 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5〕85号 |
39 | 青田县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 青政办发〔2015〕97号 |
40 | 青田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 | 青政办发〔2016〕4号 |
41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青田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等印章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6〕39号 |
42 | 关于启用青田县砂石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6〕64号 |
43 | 关于公布2016年度小型工程房建市政类预选承包商名单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6〕74号 |
44 | 关于确定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6〕94号 |
45 | 2016学年青田县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服务方案 | 青政办发〔2016〕103号 |
46 | 青田县2017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 | 青政办发〔2016〕111号 |
47 | 关于青田县 2017-2018年度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7〕16号 |
48 | 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青政办发〔2017〕24号 |
49 | 青田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 青政办发〔2017〕35号 |
50 | 青田县2017学年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服务方案 | 青政办发〔2017〕111号 |
51 | 青田县201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 | 青政办发〔2018〕6号 |
二、对《青田县人民政府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府院联动”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8〕6号)等9个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青田县人民政府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府院联动”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8〕6号)第七部分 “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换证的,税务机关依法院出具的函件对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税务严重失信名单,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换证的,税务机关依法院出具的函件对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将《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60号)第十六条第七款修改为“优先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不得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
(三)将《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6〕15号)第三部分第五点“以现有浙江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梯次选择确定培育对象。”修改为“以现有浙江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梯次选择确定培育对象。”
(四)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1〕79号)第二部分第五点:“到2015年,累计培育创建中国驰名商标 9件,浙江名牌产品 8个,浙江服务名牌1个,浙江省著名商标18件,丽水名牌20个,丽水市著名商标20件。”修改为“到2015年,累计培育创建中国驰名商标 9件,浙江名牌产品 8个,浙江服务名牌1个,丽水名牌20个。”
(五)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3〕73号)第一段“《青田县城市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修改为“《青田县中心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将第三点第(一)点增加:对于需要供气的用户,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综合考虑,采用点供方式进行过渡。
(六)将《青田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19〕41号)第三点《建设规模与标准》中“墓碑颜色不得选用白色石料”修改为“墓碑颜色一般不得选用白色石料。”
(七)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侨乡进口商品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9〕34号)第一条修改为:
“一、实施市场租金优惠。
“(一)市场房租优惠政策。租期内第一年优惠房屋租金70%,第二年优惠房屋租金50%,第三年优惠房屋租金30%。第四年、第五年房屋租金:纳入限上的批零企业优惠40%,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优惠50%;未纳入限上的批零企业优惠20%,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优惠30%。第五年之后的房屋租金:纳入限上的批零企业优惠40%,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优惠50%;未纳入限上的批零企业优惠20%,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优惠30%。
“充分发挥公用型保税仓库功能,对在青田保税仓库年报关额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分别按其年租金100%、50%、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市场租金抵扣奖励。根据企业的进口额或销售额抵扣房租,抵扣依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可重复抵扣。
“按进口额:对货物在青田保税仓报关且商铺在地面层的企业,给予每3000美元的进口额抵扣1平方米的房租优惠,对货物在青田保税仓报关且商铺在二楼或负一楼的企业,给予每2000美元的进口额抵扣1平方米的房租优惠,凭丽水海关进口报关单金额进行申报,按当年12月31日中午12整点的实时汇率结算。
“按销售额:对商铺在地面层的企业,给予每5万元销售额抵扣1平方米的房租优惠,对商铺在二楼或负一楼的企业,给予每3万元销售额抵扣1平方米的房租优惠,凭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商户只能从市场房租优惠政策和市场租金抵扣奖励两个政策中选择一个政策兑现租金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优惠。”
(八)将《青田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青政发〔2013〕86号)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和经县政府授权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合同由签订单位法制职能处室负责审查,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第十七条修改为:“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以下材料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交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合同文本;(二)合同订立的背景等有关材料;(三)依本办法第十一条办法程序对合同形成的审查意见。”
(九)将《青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青政发〔2017〕24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修改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款顺序,重新公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