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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索引号: 002652651/2020-67348 发布机构: 青田县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 2020-05-06 00:00:00
名 称: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
实施主体: 青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受理地点: 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588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咨询渠道: 青田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578-6821404
行为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0日-承诺期限 30日
办理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执行-结案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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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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