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田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37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6〕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县政府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县政府行文的事项。部门或部门联合行文能解决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同意,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起草阶段征求各方意见等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异议审查、清理、评估等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齐备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启 动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启动制定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批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直接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二)县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向县政府提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认为建议合理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第三章 起 草
第五条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机构参加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和机构起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主要措施或者拟设定主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称草案)后,应当同时完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起草的背景;
(二)制定依据;
(三)起草的过程;
(四)拟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还应当遵循“重点文件广泛咨询、专业文件定向咨询、一般文件个别咨询”的原则,征求与文件关联性强的有关民营企业家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企业家的意见。
起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征求相关民营企业家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相关民营企业家。
相关民营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也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涉企政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经协调后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应专题报请县政府召开征求意见会协调。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根据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起草单位应在起草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草案文本,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对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起草单位应专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专门征求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
(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即时制定的。
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在发文立项申报时应说明理由,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草案涉及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其他相关单位对草案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县政府领导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向建议人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草案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核,经审核后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对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未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送审稿,不得提交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完成送审稿后,应将下列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及书面反馈意见;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其他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政策解读文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规定组织过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依法没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或情况说明。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自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转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送审稿,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县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未按规定补充材料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章 决 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
(二)列席单位发表意见;
(三)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四)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就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行文并提请县政府领导签发予以公布。
(二)属文字性修改决定的,修改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行文并提请县政府领导签发予以公布;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决定的,修改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安排重新审议决定。
(三)作出暂缓决定的,起草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县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县政府领导决定。暂缓时间超过1年的,不再审议。
(四)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不再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应当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送审稿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六章 公 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直接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公布实施: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依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文件规定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及政策解读。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可不予公布的外,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及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研究处理并答复建议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 30 日的处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每隔两年组织一次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9日发布的《青田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青田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