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青市监个销(2020)1号
刘建光等812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经查,你2017、2018连续两年没有申报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二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