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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青田县城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192/2020-08466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4-22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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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91号)规定,20202222020630日,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62元调整为2.38元,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和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青田县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青发改〔201957)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调整为3.08/立方米,其中:企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97/立方米。用户具体销售价格由供用气双方在上述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购销差价与最高配气价格的价差同步同幅调整。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为3.08/立方米。用气户222日及以后的用气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气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气价的天数确定。执行时间为20202222020630日。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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