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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0-87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30 10:27:55
文号: 青政通〔2020〕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20-0002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3-30 10:27:55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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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0/3/30/art_1229373770_2079737.html

青政通〔2020〕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0年3月25日至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严禁烧野蜂窝、烧山狩猎;

(六)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等;

(七)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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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季杨迪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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