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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0-8700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03 11:01:31
文号: 青政办发〔2020〕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03 11:01:31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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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0/3/3/art_1229373770_2079734.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

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城市建设,加快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农业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是县域总体规划、建制镇和集镇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土地以划拨、招标、挂牌、拍卖等非出让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都应在土地成交款之外单独缴纳配套费。因县域、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规划区的,按调整后范围征收配套费。

第三条 应征收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街道)代征代收,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配套费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新建房屋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原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拆建、改建后改变使用功能的,按新建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配套费收费标准:

区 域

住宅

非住宅

中心城区

55元/m2

90元/m2

建制镇规划区

45元/m2

80元/m2

集镇规划区

35元/m2

50元/m2

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配套费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集镇规划区的减半收取。

第七条 配套费有关减免规定:

(一)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非经营性中小学学校、医院、养老院,文化中心(礼堂)、村级活动中心、避灾中心、图书馆、垃圾中转站、环卫设施、泵站等公益事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免征配套费;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在1987年12月31日前的建设项目,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在1992年4月20日前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减半收取;

(四)办理审批手续时农村的贫困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和低保户、五保户原则上给予减免不超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配套费(旧房拆建面积不重复减免),户籍人口较多的对象,可以按人均不超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配套费减免(旧房拆建面积不重复减免),超出部分按规定收取配套费;

(五)优抚对象自建房时免交配套费;

(六)申请配套费减免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上级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明确免征配套费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配套费,临时建筑工程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配套费。

违法补批建筑的配套费按照补批时点的收费标准、范围收取。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超出许可建筑面积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缴超出原缴费面积部分的配套费。

第十条 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工程,配套费按标准一半收取;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再收取配套费; 临时建筑工程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补缴配套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应按规划核定补办面积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街道)办理缴纳配套费手续。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集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收取的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套费按收取总额中的20%由县财政统筹,用于村庄规划编制、地形图测绘及规划技术服务等市政、集镇配套与维护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县财政统筹外的配套费用于市政、集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乡镇(街道除外)根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预算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工程量预算等,并提供项目资金预算报告,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复意见使用。

第十五条 返还给乡镇的县财政统筹外的配套费使用后有节余的,由乡镇再次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调剂用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津贴和福利补助。

第十七条 配套费资金用于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青田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2000〕1号)》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村镇建设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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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季杨迪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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