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青田县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林业局
2019年6月25日
青田县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及堆晒场地的设施建设,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节本增效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在2015年绿化造林月林业重点工作指导服务过程中各地反映的若干共性问题的答复意见》(浙林办便〔2015〕281号)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范围内的木本油料产业提升项目木本油料基地中的生产简易用房和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认定和使用年限。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是指木本油料经营主体修筑的直接为木本油料生产服务,主要用于贮存肥料、农药、农具、林产品及管理工人的住房;堆晒场地主要用于堆晒木本油料果实。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或流转期限。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 生产简易用房建设要求:砖混结构,坚固适用,通风干燥,楼高不得超过6米,生产简易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堆晒场地建设要求:堆晒场地为混凝土15厘米以上,场地要求平整牢固,边界有坎,小型车能通过。
第五条 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控制标准及规模。
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木本油料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 。
具体建设指标以县林业局当年下达计划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青田县范围内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者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流转期限20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实施主体申报:各实施主体需要建设项目的必须书面向县林业局提出项目建设立项申请报告,并领取和填写《青田县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连同项目用地布局图(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2000)、法人证明、不改变林业生产建设用途的承诺和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同意建设的意见。其中涉及林地流转的,要提交原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建设的意见及林地流转协议等材料。国有林场直接向林业局申报。涉及其它用地的经营主体单位建设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及堆晒场地,需取得农业设施用地主管部门许可文件后,方可立项。
二、乡镇审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后,经乡镇林技员及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将《申请表》交县林业局技术推广站。
三、林业局审定:县林业局技术推广站根据实施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青田县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库”,根据项目库申请主体上报的木本油料良种基地建设的时间前后、基地规模、经营管理现状等情况,初步确定业主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报林业局主管领导,局主管领导根据项目情况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并正式确定建设方案后予以立项,并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任务。
四、林地审批林业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权流转协议。涉及其它用地的需提交相关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若3个月内不能提供相关部门的用地许可文件,县林业局将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用途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县林业局提供项目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表、用地许可文件、计划文件、影视资料及财务档案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县林业局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第九条规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并将审核结果通告项目实施主体。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实施主体需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
一个月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按本方法规定进行建设并列入年度计划的,符合第十条所列要求的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自己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获取相关材料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上级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田县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申请表
青田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