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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0-94832 主题分类: 水文,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07 15:41:17
文号: 青政办发〔2020〕4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0-0016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太鹤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07 15:41:17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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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0/12/7/art_1229373770_2174396.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太鹤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12月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太鹤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鹤湖管理,更好地改善和保护太鹤湖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鹤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和执法,适用本办法。

太鹤湖的具体范围由太鹤湖总体规划确定,经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青田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 太鹤湖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注重保护、严格执法、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太鹤湖管理处是太鹤湖管理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负责水环境保护、湖底清淤、滩涂生态保护,以及堤防、水闸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报告违规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履行与太鹤湖管理相关的职责;

(三)负责防汛抗旱、防洪排涝、水位调度、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

(四)负责太鹤湖的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

(五)落实太鹤湖的开发、利用;

(六)做好“太鹤湖”地理标志名称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七)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局负责太鹤湖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二)建设局负责太鹤湖环境卫生保持、园林绿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监督、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

(三)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内的航道、码头和各类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监管,负责对码头、船舶防污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

(四)文广旅体局负责旅游资源统筹协调、规划设计审查、宣传营销、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太鹤湖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

(六)行政执法局负责太鹤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农业农村局负责太鹤湖渔业管理;

发改局、公安局、应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鹤湖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太鹤湖总体规划是太鹤湖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太鹤湖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青田县城市总体规划,与流域、防洪、环保、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旅游、航道、文物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文广旅体局等部门,编制太鹤湖总体规划,报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 太鹤湖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定位、目的、功能、范围及期限;

(二)水域、陆域资源的现状评价;

(三)水域生态与整体环境保护等方案;

(四)经济发展开发容量和水域岸线的开发、建设、利用的控制管理;

(五)旅游资源聚合体、单体和旅游设施;

(六)防汛抗旱、防洪排涝;

(七)相关规划协调;

(八) 中期、长期规划实施及近期建设重点。

第八条  公安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局、文广旅体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和预警机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维护太鹤湖日常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一)太鹤湖水质异常和水污染防治的应急预案由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制定。

(二)太鹤湖水资源利用在满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应当统筹兼顾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要,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维持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水利枢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太鹤湖管理处的生态调度要求。

第九条 文广旅体局负责设置游览导向、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设备、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

第十条 农业农村局根据太鹤湖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划设禁止垂钓区域,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太鹤湖禁止非法捕捞。已经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捕捞、合法作业;不得妨碍航道通行、水面保洁、水上运动等各种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局根据太鹤湖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禁止携带犬只的种类及区域,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太鹤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或使用地笼网等捕鱼;

(二)在禁止垂钓区域内钓鱼;

(三)非法采砂、非法采石;

(四)排放、倾倒或堆放污水、垃圾、废土或其他废弃物;

(五)破坏绿化及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广场、步道、水域;

(六)违反噪声管理规定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折、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

(八)饲养家禽、家畜;

(九)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十)洗澡、便溺、洗涤污物;

(十一)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太鹤湖内河道及航道的疏浚、清障等,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太鹤湖通航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行驶、停泊和作业。在台汛期间,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防台汛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在太鹤湖范围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应当符合太鹤湖规划并达到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征求太鹤湖管理处意见。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太鹤湖内用于管理、游览观光服务的车、船等交通运营工具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许可,并征求太鹤湖管理处意见,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先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力等清洁能源,限制、减少以柴油、汽油等燃料作为动力的车船的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

(三)保持车体、船体整洁美观。

未经许可,任何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太鹤湖两岸的防洪堤。

第十七条 除过往船舶之外,进入太鹤湖的船舶,应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领牌(证)照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征求太鹤湖管理处意见。

进入太鹤湖的船舶应当配备必要防污染设施,收集船上垃圾和污水。船舶产生的残油、废油、垃圾和污水应当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

第十八条 太鹤湖内固定从事游船、浮动设施经营的,应依法办理船舶运营等相关法定手续,并征求太鹤湖管理处意见。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在太鹤湖内从事经营、作业、停泊和逗留等活动。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太鹤湖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保护太鹤湖的公益性活动。

太鹤湖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时,应当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垃圾分类、水面保洁、水质保护、动物饲养、环境绿化等内容,引导村(居)民参与太鹤湖的保护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太鹤湖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可以进行曝光;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日起开始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印发

青政办发〔2020〕47号.cebx

青政办发〔2020〕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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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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