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执法范围:青田县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青田县鹤城中路8号(退役军人事务局2楼),邮编:3239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 行政执法依据:
1.《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
应苏伟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王权伟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周伟杰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干部
华东跃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干部
四、行政执法办理简易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