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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田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192/2020-109980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0-12-28 11:51:30

文号:青发改〔2020〕76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3/8/art_1229428208_2247266.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行业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青田实际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二)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三)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

(四)加价水费缴纳

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352号令)的有关规定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五、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城区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提供“高耗能”企业名单等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市区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经商局负责提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负责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等工作;

县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县建设局做好用水定额管理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六、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城区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行。

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青田县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青发改〔2015〕52)执行。

七、实施时间

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

3《用水定额》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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