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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柔性执法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 573961204/2020-109894 发布机构: 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5 11:51:43

文号:青综执〔2020〕11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0/12/25/art_1229428208_2208845.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柔性执法”名词解释

指违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被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当事人,经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参加相应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文明劝导后,视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性化执法方式。

二、“柔性执法”的对象

应当被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以下情形: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所饲养动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六)损毁或擅自改变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且具有从轻情节的行为;

(七)公民个人随意倾倒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行为。

三、“柔性执法”的方式

“柔性执法”的对象申请参加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非机动车乱停放等市容秩序文明劝导,以及捡烟头、牛皮癣清理、公共场所卫生清扫等市容和环境卫生文明劝导活动活动。

四、“柔性执法”的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应当场向执法人员提出申请;一般程序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通过管辖执法机构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四、“柔性执法”的结束

执法机构应当固定当事人已参加文明劝导活动的证据,并确认文明劝导时间,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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