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县自然资源行政裁决事项公示如下:
一、事项名称
对林木林地权属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的裁决。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1日生效)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三、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四、承办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决定机关
青田县人民政府
六、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6个月
七、办理地点
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办理方式
申请人向办理机关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和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九、申请条件
1.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事实,且申请人与该争议具有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5.其他行政裁决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
十、申请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必要,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必要,1份)
3.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1份)
4.证据材料(必要,1份)
十一、裁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