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申请受理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1-25 10:36:28    文章来源: 青田建设局 点击数:  作者:   


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青田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青建[2020]2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房源

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共有房源29套,坐落在高湾绿园小区1幢、3幢,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本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20年11月6日至 2020年12月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将不再受理。

受理地点: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县城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四、租赁对象和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保障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县城(鹤城、瓯南、油竹、三溪口等街道)建成区(以下简称“县城”)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连续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户口已迁入县城的,其户口迁入年限可不受限制。

家庭成员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的成年子女及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具有本县县城户籍的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材料)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0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2、经济条件:申请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954元),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7954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县城用人单位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3、申请人在本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不具有县城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3、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需提供材料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原件);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如结婚证;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原件);

4、车辆信息材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

5、正在服兵役或在读全日制大学的成年子女的相关材料,如录取通知书等;

6、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原件);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车辆信息材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

5、全日制大中专以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7、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原件);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审批表可到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七楼领取,表格一式一份,使用A3(双面打印);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

六、租赁审核程序

2020年12月7日前,各受理点完成受理。12月14日前,各受理点将经申请受理的所有材料汇总至青田县塔山路101号房管大楼七楼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管理科706室。其他审核程序详见《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

七、分配办法

本期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两轮抽签,一次定位”的方法进行配租(抽签分配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为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配租过程将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具体方法为:

(一)经审查符合分配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员在青田侨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二)申请对象“抽签”(包括房号签、空签、候补签)配租方法。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到会议现场报到并抽取顺序号签,再按顺序号签的顺序依次进行抽取号签(签数与报到的申请户数相同)。抽到标有房号的签(标有房号的签数与房源数相同,不足签数由空白签及候补签补足)即为其所租赁住房;抽到无房号及无候补标示的签为空签,即失去本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机会;抽到标有候补签号码(1—150号)的签为候补签,依次轮候。

配租结束后,结果在青田侨报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内遇有申请人放弃或群众举报经核实后确不符合租赁资格的,取消其租赁资格,由候补人员按1—150号顺序依次替补。公示期满后,由申请人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房源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抽签登记的候补对象,按顺序公开进行配租,其中高湾二期公租房房源(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限定2人(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户轮候对象进行依次替补。

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经审查发现,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本期户口迁入、住房公积金缴费、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截至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3、联系地点:青田县塔山路101号房管大楼七楼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方式: 0578-6818719 、6818705。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doc

A3青田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外来务工人员).doc

A3青田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城镇无房居民家庭).doc

A3青田公共租赁房申请表(新就业人员).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