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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泓丰水库、麻坑山塘等20座山塘水库划界范围的批复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9-114056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11-12 17:48:13

文号:青政发〔201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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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确定泓丰水库、麻坑山塘等20座山塘水库划界范围的请示》(青水利〔2019〕1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泓丰水库、雄溪一级水库、雄溪二级水库、雄溪三级水库、尖溪一级水库、奇云山水库、万富电站水库、麻埠水库、高市水库、小西坑水库、金鸡水库、沙门水库、石盖二级水库、西源水库、焕恩水库、麻坑山塘、朱山背山塘、季庄山塘、茅章山塘、大坑山塘等20座山塘水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发布政府公告。接文后,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泓丰水库、麻坑山塘等20座山塘水库划界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附件

公  告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麻坑山塘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10米地带,塘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100.4m以下范围,不设保护范围。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大坑山塘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10米地带,塘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115.6m以下范围,不设保护范围。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茅章山塘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10米地带,塘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634.10m以下范围,不设保护范围。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朱山背山塘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10米地带,塘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586.30m以下范围,不设保护范围。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季庄山塘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10米地带,塘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236.3m以下范围,不设保护范围。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泓丰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98.50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雄溪一级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693.03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雄溪二级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256.72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熊溪三级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04.06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西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206.99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麻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21.77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沙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76.29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尖溪一级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616.51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万富电站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631.93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焕恩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34.86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金鸡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284.04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高市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85.10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石盖二级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262.23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奇云山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839.68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公  告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小西坑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68.55米以下范围,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坝身垦殖;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进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确需新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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