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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青田县财政局青田县教育局 关于调整和核定我县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2020-83655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10-19 0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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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田县腊口镇中心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和丽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成本监审调查、座谈会,现就青田县腊口镇中心幼儿园等4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

1、青田县腊口镇中心幼儿园调整为430元/月.生。

2、青田县船寮镇中心幼儿园核定为400元/月.生,幼儿园评为省二级后调整为430元/月.生。

3、青田县海口镇第二中心幼儿园、青田县高市乡第二中心幼儿园核定为250元/月.生。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是指在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之外,基于幼儿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幼儿所在幼儿园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体检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100元/生.学期。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

(三)伙食点心费

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按实结算。

二、有关事项

(一)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应按月公布幼儿伙食费账目,期末向家长公布伙食费和代管费总收支账目,多退少不补。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三)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要加强收费和内部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落实对困难家庭的收费减免政策。

(六)幼儿园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教育局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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