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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4〕32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承揽本县境内业务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超过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分
企业资质 | 核定的 基数 | 绝对增长额 | 奖励 幅度 | 绝对增 长额 | 奖励 幅度 |
特级 | 600 | 200(含)以下 | 30% | 200以上部分 | 20% |
一级 | 500 | ||||
二级 | 400 | ||||
三级 | 300 |
二、将第四条第六款修改为:“对在县外承揽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成本收益的建筑业企业,按该企业县外承揽工程在本县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600分(含)以下部分按70%奖励给企业、600分以上部分按8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
三、增加第五条第三款为:“为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针对2020年申报奖励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累计达500分以上的,次月可以申请兑付,之后月地方综合贡献达200分的次月可以再次申请兑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4〕32号)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31号)和本文件作相应修改。申报2020年度奖励的企业参照本决定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