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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9-03 16:26:43
文号: 青政办发〔2019〕3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19-0016
有效性: 废止

【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03 16:26:43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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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

“房票”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田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货币安置被征收人用于优先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

第二条 “房票”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按住宅用途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直系亲属除外)。

第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政策实施工作,县发改、财政、税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公安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商住用地出让时,明确出让条件,根据需要安排足够数量的普通商品住宅,用于优先保障“房票”购房需求,具体用于“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同面积套型(大、中、小)数量等要求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申请情况予以确定,并同时限定最高销售备案均价;房票有效期内,同类地段的定向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房票”购买限价定向销售住宅商品房的,按被征收区块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计算可购买面积,并确定可购买的基本户型。

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房票”购房的需求小于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总量时,其剩余限价定向销售“房票”商品房由县征收部门处置。

第五条 房票购房程序

(一)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在征收协议生效后30日之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购房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政策权利。

(二)开具“房票”

“房票”申请人按申请“房票”购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货币安置补偿款预交购房款,预交房款在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同时办理交款手续,预交房款存入指定专户。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在结算时按实计付利息。

根据《货币补偿协议》和《房票购房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货币补偿安置领款、预交房款、开具“房票”等手续。

“房票”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购买人姓名(同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可购买面积、购买商品住宅均价、购买商品住宅地点、预交房款金额等要素。

(三)购房报名

“房票”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房产开发企业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会同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时已限定的最高销售备案均价结合层次差、朝向差等因素确定公布每套房屋销售价,并书面告知县房屋征收办。县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票”持有人一个月内到房产开发企业办理“房票”购房报名,确定购房户型、面积和价格。报名时,应当提供“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等材料。报名时,“房票”由房产开发企业收回,交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注销。

(四)组织选房

“房票”选房方法:房产开发企业在“房票”购房报名登记时间截止后,按报名购买的相应户型,由公证机关监督公证,采取“两轮摇号,一次定位”的方式随机选定每张房票限价定向销售房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房程序,规则为先摇号产生摇号顺序号,再摇号确定购买的限价定向销售房。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摇号确定购买的限价定向销售房。未到现场并未委托他人者由房征部门工作人员代为摇出房号。随机选房时县房屋征收部门和“房票”持有人代表在场见证。

被征收区块设有“房票”商品房的,本区块“房票”持有人优先选购“房票”商品房;

被征收区块未设“房票”商品房或“房票”商品房不够的,本区块“房票”持有人可在指定的其他区块享受“房票”政策;

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和其他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五)资金结算

“房票”持有人选定房屋后,凭“房票”、预交房款凭据、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在1个月内进行房款结算。

结算后,购房人符合房贷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得另行附加条件

“房票”持有人逾期未结算房款的,视同放弃“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购房的,可按原值退回相应款项,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政策。

第六条 若被征收人购买本区块商品住宅期房的,其“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房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票”安置购房报名登记、销售截止日。

若被征收人购买非本区块商品住宅期房的,其“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从“房票”签发之日起算。

“房票”过有效使用期限未使用的,视同放弃“房票”政策,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政策权利。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新购买住房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对等部分,免征契税,新购买住房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抵免时提供领取货币补偿款凭证原件)。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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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季杨迪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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