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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192/2019-08452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8-26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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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优质、有序、健康发展, 20194月,青田县教育局提出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经过成本监审、公开意见征求后,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出台《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等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201929号)文件。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主要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82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七所公办幼儿园。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1、县城街道:省一级幼儿园为560/.月、省二级幼儿园为530/.月、省三级幼儿园为420/.月。

2、东源镇、高湖镇:省一级幼儿园为460/.月、省二级幼儿园为430/.月、省三级幼儿园为300/.月。

3、幼儿园新开分园的保教费标准在总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执行。分园等级评定后,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等级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1、代管费: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100/.学期。

2、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3、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从中营利,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多退少不补。

三、各幼儿园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执行时间为2019年秋季入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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