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林业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级和县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国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县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和组织财政支农项目绩效评估,共同做好上级财政项目的申报。林业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做好年度任务申报、计划下达、实施管理、技术指导、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档案管理。各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负责项目申报核准、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是指林业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林业项目的申报对象包括实施林业发展的国有林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林业局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适时发布林业建设项目信息。各乡镇根据文件要求,把拟申报的项目上报林业局各对口科室。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表,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同一年度同一主体不得同时申报2个以上(含2个)同类项目。不得就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向不同的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正在实施的其他农业发展项目的地点与内容交叉重复。
第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县林业局将申报指南等指导性文件进行公开发布;
2、组织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相关林业主体对照要求开展项目推荐申报和初审工作。项目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林业局各业务科室;
3、审查筛选。各业务科室对各乡镇初审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现场勘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准许项目立项;
4、立项申报。根据上级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结合审查结果,林业建设项目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正式申报;
5、立项审批。县级项目在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上报上级林业财政项目的,以上级部门立项下达计划或批复为准。县林业局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落实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土建工程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不得违规用地、违章建筑。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概算总投资超过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经原批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二)因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估算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将不予验收,拨付的资金收回。
第十六条 对全额政府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青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补助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可由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但项目明确规定要招投标的除外。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保证项目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各类财务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严禁用项目资金偿还欠债、变相修建办公楼、职工宿舍、购置轿车以及用于事业费差额补助等。各项费用开支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现金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林业局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拨付要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按时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供票据;
2、报请财政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不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县项目主管部门可撤销已立项项目。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一)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二)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
(三)项目大额资金未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并无法核实的;
(四)项目未按计划完成建设的,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五)项目实施地点存在山林纠纷的;
(六)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
项目实施主体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补助金额:
(一)项目经验收,未按计划足额完成建设的;
(二)未签署工程承建、承包合同或设备买卖合同的;
(三)违反承诺或告知书,但情形轻微,不影响项目建设计划,可以及时纠正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全部项目建设计划后,开展项目自验工作,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林业局组织验收申请,省以上项目由原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县级项目由县林业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级项目的组织验收,由林业局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并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做好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的自查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省以上项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申报至项目验收过程中所有资料要建立统一档案,统一管理。县林业局和项目实施业主等单位或个人均需保存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计图纸;
(三)项目建设计划下达文件;
(四)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建前、建中和建后图片、施工合同、施工监理记录、项目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复印件等;
(五)项目验收意见表;
(六)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较早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青田县林业局
2019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