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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事宜的公示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6-04 15:42:00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号)等文件要求,对于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其缴纳的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我局对全县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治理备用金进行了清理、核算。对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合计381.2875万元,其中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原缴纳治理备用金10万元,该公司申请开展治理废弃矿山,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该企业实施治理废弃矿山,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其余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矿山371.2875万元,不予返还。


特此公示。


公示期201964-2019613日。


公示期结束后,该款项将直接上缴县财政国库,并专款用于我县县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项目。


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578-6834230


地址:青田县塔山大楼1909矿产资源管理科办公室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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