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县民生实事要求,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申报表
2、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和运营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县民生实事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由各乡镇(街道)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县民政局是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是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举办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律采取公建民营模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农村敬老院、现有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优化提升、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可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合并设置或就近设置。
第五条 至2022年底,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成1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难以覆盖居家辐射功能的,经县民政局审定同意后,在布局均衡的情况下,还可以增加建设1-2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满足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章 申请补助条件
第六条 建设补助条件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或经县民政局批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
(二)建设规模、功能设置、结构布局符合省政府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功能标准要求。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中短期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4项功能,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还须具备“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2项功能。
第七条 运营补助条件
(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依规运营一年以上,并经第三方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建设补助
(一)公办建设补助。由财政全额解决,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项目审价、设备购置等。优化提升项目总投资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民办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并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并按实际面积大小分档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300 m2-500 m2,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0 m2以上-800 m2,一次性补助40万元;800 m2以上-1000 m2,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000 m2以上,一次性补助60万。但最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
第九条 租金补助
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场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其租金纳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解决。
第十条 运营补助
(一)星级补助。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 “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评定合格的,每年予以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星级补助5万元,二星级补助10万元,三星级补助15万元,四星级及以上补助20万元。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办法将另行发文。
(二)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参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的补助标准:年服务时间不少于300天。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5人至10人的,给予年补助运行经费1万元。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10人以上至20人的,给予年补助运行经费2万元。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20人以上的,给予年补助运行经费3万元。
(三)送餐服务补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老年人、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晚餐送餐服务的,给予每餐补贴服务费2元。
(四)伙食补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老年人、80岁以上老年人接受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中晚餐服务的,给予每餐伙食补贴2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此项伙食补贴不直接补助给老年人,而是补助给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用于老年人伙食费优惠。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拨付
(一)公办建设补助资金可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列入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按项目投资预算的50%预拨给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进入设备购置阶段,给予再次下拨项目投资预算的30%;剩余补助资金通过工程审价及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拨给各乡镇(街道)。
(二)民办建设补助给予一次性拨付。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经县民政局批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在完成工程竣工审价及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一次性下拨给投资举办机构。
第十二条 租金拨付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场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下拨租金补助给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 运营补助拨付
(一)星级补助按年度给予拨付。每年经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星级评定后,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评定结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拨给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
(二)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按年度给予拨付。各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年度下拨给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
(三)送餐服务补贴和伙食补助按季度给予拨付。各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于每季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季度下拨给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进行分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相关规定。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电、人员工资、设施设备维护、劳务费等日常运营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单位要严格按照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做好相关台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确保专款专用,廉洁高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现行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民政局会同青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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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度 |
| 建设规模(平方米) |
| 投资估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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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主体 | 政府建设□ 社会建设□ | 建设方式 | 新建□ 改建□ 扩建□ 购买□ 租赁□ 优化提升□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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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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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运营补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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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主体 | 政府建设□ 社会建设□ | 投入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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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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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内容 | |||||||
年 | 星级补助 | 星级等级 |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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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 | 日均服务老年人数(人) |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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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季 度 | 送餐服务补贴 | 为四类老人送餐(中晚餐)服务次数 |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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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 | 四类老人用餐(中晚餐)次数 |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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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失信和法律责任。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经研究,同意拨付该乡镇(街道)级居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元。 县民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附: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保险单复印件;3、助餐配送餐老年人服务台账;4、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老年人、80岁以上老年人等四类老人的用餐名单及送餐服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