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要求,以及《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出台了《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青田县城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2019〕15号)。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精神,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下调,加上非供暖季我省天然气采购价格将有所回落,结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平稳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要求,经调研测算并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对省内非居民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并轨,并同步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为2.5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16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为2.5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7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同时规定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二、主要内容
1、降低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从3.75元/立方米降低为3.47元/立方米,其中:煤改气用户最高销售价格从3.45元/立方米降低为3.17元/立方米;用户具体销售价格由供气企业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根据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与用户协商确定。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为3.30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2、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16元/立方米增加的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具体价格仍按青田县发改局《关于核定青田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2018〕75号)规定执行。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降低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城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