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派出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局、消防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共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部门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部门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消防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辖区消防车通道警示牌,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应急管理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牵头组织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局及所属街道对已设置的消防车通道进行公示;
(二)牵头成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编制规划及许可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调整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建设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物管小区内、除交警部门管理外的其他消防车通道停车宣传教育,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局、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其审批的占道建设、维护的,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消防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做好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占道经营行为的宣传、管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依法处理;协助做好违停车辆拖离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交警大队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助监督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位)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协助对消防通道周边道路、场地停车场位的规划与施划,规范车辆停放位置;
(三)对已划定的非封闭小区消防车通道上安装智能交通监控系统,作好实时监管,将相关数据提交消防部门进行处罚;
(四)对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予以拖离,由消防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按照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四)负责非物管小区、城中村除交警管理外的其他消防车通道违停的宣传教育,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局、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协助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和无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四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七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消防部门。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在专门部门指导下,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消防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机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交警大队、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消防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