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通告
青政通〔2019〕5号
为不断提升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维护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青田县适用《条例》的区域、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定与告知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条例》的区域
根据《条例》规定青田县适用《条例》的范围为鹤城、瓯南、油竹和三溪口四个街道,以及温溪镇、船寮镇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划定山口镇、仁庄镇、东源镇、高湖镇、海口镇、祯埠镇、腊口镇、北山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条例》适用范围,现予公布。
二、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
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现予公布。
(一)主要街道
1.迎宾大道(北岸高速路口至西门大桥)
2.新大街(临江东路至鹤城中路)
3.临江东路(新大街至马鞍山路)
4.圣旨街(新大街至鹤城中路)
5.龙津路(鹤城中路至临江东路)
6.江南大道(西门大桥至太鹤大桥)
7.石锦路(香安街至潘桥街)
(二)重点区域
1.县政府及其周边区域(东至龙津路,南至少年宫路,西至新大街,北至鹤城西路)。
2.高铁站(高铁站大楼及周边附属楼房和设施占地区域、大楼外配套的人行道以及铁路红线内区域)。
3.刘基广场区域(东至鹤城东路,南至鸣山路,西至龙东路,北至涌泉街)。
4.华侨广场(东至江南大道,其它至进出高铁站车行道)。
5.太鹤山公园(公园用地红线范围以内)。
6.龙津公园(临江路与防洪堤之间公园区域)。
7.太鹤湖两侧防洪堤。
8.青田县体育中心区域(体育馆红线范围内)。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一)划定范围
青田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定范围为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和三溪口街道的建成区范围。
(二)责任区划定及其责任人确定的一般原则
责任区有多个责任人的,可以通过协商明确责任。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店铺等物业的所有单位或个人为第一责任人,如所有单位或个人以发包、租赁、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管理、使用的,应当与经营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约定由谁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未划定责任区的区域以及无人承担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1.城市道路车行道两侧外沿之间的范围,责任人为青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2.城市隧道、桥梁等城市交通设施及其辅道等附属部分责任区的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3.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内部管理区域和周边临街区域。临街一侧的责任区范围,纵向为沿街的长度,横向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侧至车行道外沿。
4.城市道路临街店铺的责任区范围,纵向为店铺的沿街长度(以隔墙中线为界),横向为店铺的门、窗或外墙外沿延伸至车行道外沿,包括人行道及其之上的绿化带。责任人为店铺经营者。
5.巷、弄或其他狭长公共通道两侧店铺,责任区为店铺门、窗、外墙外沿至巷、弄等通道中线以及店铺沿巷、弄等通道的纵向长度所覆盖的范围,责任人为店铺经营者。
6.开放式、封闭式住宅小区、城中村、居民自建房居住区,责任区为占地范围。封闭式小区责任区范围还包括大门向外延伸至车行道。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或村委会;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责任人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7.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占地范围以及区域沿街的纵向长度、至车行道外沿的横向宽度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8.建设工地、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和已收储地块,其责任区范围为其规划红线以内或围墙(档)内区域。建设工地的出入口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为建设工地的责任区范围。建设工地的施工单位为责任区的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建设单位为责任区的责任人;已收储地块的责任区的责任人为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公交车站亭、公共自行车辆租赁点、报刊亭等设施,其责任区为其占地面积外延周边3米的范围;与周边责任区有重叠的,以中线为界;户外广告、信息亭、电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以其占地面积范围为其责任区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者。
10.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和临时疏导点等场所,责任区为其占地区域并向四周延伸3米,有人行道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周边与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重叠的,以中线为界,责任人为经营者或管理者。
上述场所分时、分区域经营的,责任人为分时、分区经营者。
11.城区河道责任区的责任人为青田县水利局。
(三)责任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自己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责任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无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
3.做好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四)争议解决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处理;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由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
(五)责任区和责任人的告知及送达程序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青田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收到送达的《青田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后,在告知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写明地址、联系方式和日期等信息。
(六)各镇市容环境卫生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也可参照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定原则和方法划定并告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