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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387/2019-84123 发布机构: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19-12-03 15:57: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1号)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保障农民利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

——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证土地性质不变、用途不改、数量不减,放活土地经营权。

——注重实践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措施安排,创新“三权分置”实践形式,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审慎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率和资源利用率。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指导规范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全面落实“三权分置”重点任务

1.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夯实土地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基础,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将农户自愿退或流转给集体的承包地统一整理后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监督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签订规范合同并进行备案;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闲置、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经集体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利。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转让、互换;有权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合理商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并获得收益;有权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保护二轮承包期间外嫁女等承包人员在承包家庭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经营、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在经得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集体书面备案后,流转土地经营权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因承包农户或集体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等,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投入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鼓励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4.巩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发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效用,积极化解权属争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三、深入推进“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1.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切实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土地集体所有权人,保障和落实集体所有权。未承包到户的闲散地块,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后,经营主体对坑塘、沟渠、田间道路、塘坝等进行整理,新增土地归集体所有。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规搞非农建设或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

2.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依法开展变更登记,并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建立全县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积极探索实现“资源”变“资产”的有效路径,将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与土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耕地轮作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等工作衔接配套,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3.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构建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方联动的土地承包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有序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大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解决县级仲裁机构建设的场所、队伍、制度、经费等问题,县财政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推广应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制。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更好实现。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建立“互联网+县乡村”土地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建立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指标和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办法,支持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

5.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收益。支持将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促进农村资源有效开发利用。

6.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防范、全程监管等制度体系,引导工商资本依法发展现代种养业和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村新兴产业。严格执行青政办发[2014]49号文件,县财政按上年度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0.5%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同时给予符合条件的贷款农业企业按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补助。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

四、切实强化“三权分置”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各乡镇(街道)责任,建立健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县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2.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机制,逐步完善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引导通过增信、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加快推进全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保障其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和生产建设用地。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整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和联盟。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持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完善村集体收回闲置土地统一流转的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村集体依法收回本村闲置土地后统一流转给农业企业,并依法取得收益。村集体收回连片闲置土地(承包地),统一流转给农业企业或个人,或将村集体未发包地有偿承包给农业企业或个人,并适时进行耕种管理的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3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5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3.强化宣传督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标语等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重要意义,让“三权分置”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研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我县“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青农〔2019〕138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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