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青田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青政发〔2013〕8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合同签订
(一)内容合法。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和经县政府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涉及政府采购等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从其特别规定。
(二)形式规范。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三)程序严谨。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对合同文本由本机关法制职能处室或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机关合同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签订。合同涉及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提交县司法局负责审查。
(四)责任明确。行政机关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机关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查、签订、执行和整理归档工作。
(五)约定仲裁。根据《青田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订立合同时,应选择丽水市仲裁委青田分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二、强化前置审查
(一)本机关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本机关法制职能处室或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二)合同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根据《丽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档案。行政机关应当将合同文本及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落实专人,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报告清理。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将本单位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司法局。行政机关每两年应当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当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告县政府。
四、加强合同备案
行政机关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备案。具体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复制件。
其中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当事人、签订时间、报备时间、报备机关等内容,并加盖报备机关印章。备案说明应包括合同内容,合同签订过程(包括合法性审查、招投标、集体讨论、负责人签署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已订立的合同请于9月30日前补充报送备案。
五、落实管理责任
行政机关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比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工作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并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如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1.青田县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
2.各有关单位名单
青田县司法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