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万山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万山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青田县万山乡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万山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着力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54号)和《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范围内已通过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终端、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我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级管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且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六条 我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为各行政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建立我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运维办”),统一负责监督、指导我乡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运维办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并正式发文,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负责根据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按季度对第三方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负责指导监督各村落实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管网系统,组织村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质保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村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管网系统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农户自觉维护设施,不受人为破坏;配合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第三方的监督考核,配合第三方开展检测、维护和设施设备更换、防盗保护及与农户沟通等工作。落实村级管理员加强巡查,发现渗漏、堵塞、破损、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通知第三方或运行维护专业队伍及时处置。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受益农户负责做好出户管至污水井、隔油池或化粪池间管段的维护管理工作,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周边环境卫生。发现周边设施运行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村级管理员或第三方。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模式为:
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出户井、污水管网及检查井、终端处理设施等整体运行维护。
第三方运维公司必须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出水水质必须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条 按程序公开招投标运维公司,根据招投标结果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运维合同。
第十一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服务职责
一、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制定运行维护手册、设备的技术(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对各污水治理站点和泵站操作进行技术性指导;
三、负责定期巡检各污水治理站点的水样采集、检测,具体参照现行有效相关标准执行,作好相关记录并建立详实的台帐;如出水水质出现异常,立即派技术人员前往解决;
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五、与我乡签订服务合同,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管和我乡的委托,负责开展项目移交后的专业运维服务。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向乡运维办报告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终端设施进出水水质、水量及处理达标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按要求运用数字化设施运维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制定详细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规程,包括污水治理设施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以及管网检修要求、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四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形成运行维护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运行维护情况、电量电费记录、处理水量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运行维护管理巡查记录等;对主要设备和配电设备进行定期保养,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我乡同意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第十六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定期对污水治理站点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提出分析评估。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的治理设施安装监控系统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并每两个月检测一次,对10-30吨的每季度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按30%比例每年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环保局备案。
第十七条 乡运维办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下,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网)规模大小,工艺技术特点并结合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重点检查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通畅、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有无堵塞、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定期检查管道、污水收集沟渠和各类检查井,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水流通畅。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并统筹安排用于我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并列入我乡年度预算,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运维资金根据实际支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县财政按照程序拨付到乡同,我乡再根据筹集、考核情况直接拨付第三方运维公司。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60%、40%计入总分。
定期考核每年两次,分别为6月、12月进行;不定期考核由乡运维办组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出户井、污水管网及检查井、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人工湿地等的日常运维情况。
(二)污水处理终端池进、出水水质情况。
(三)污水处理终端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等维护情况。
(四)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做好《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实施细则》、《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纳入我乡年度综合考评,与干部实绩考核挂钩,补助根据县对乡考核结果的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予以赔偿;对故意破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乡运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