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青田城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已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规定,现就调整青田城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从3.47元/立方米调整为3.51元/立方米;煤改气用户气价按相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落实供用气双方价格协商机制,并将具体价格协商机制及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发改委;城市门站价格下浮时,非居民天然气具体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同步下调。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仍为3.30元/立方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城市门站价格上调增加的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具体价格仍按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青田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2018〕75号)
规定执行。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三 执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