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田县2020-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及许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青田县应急局审批科。通讯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62号,邮编:323900,联系人:张红梅,联系电话:6500258,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红梅 联系电话:6500258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青田县2020-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及许可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65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66 号令)、《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政通〔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青田县2020-2022 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及许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 266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 97号)第一条规定: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政通〔2019〕1号) 规定:“青田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青田县鹤城、瓯南、油竹等三个街道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青田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进行调整,取消划定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县政府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规划布点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二、网点布设规划
根据上述布点要求,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如下:
温溪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船寮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6个
东源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4个
阜山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3个
祯埠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腊口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高湖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季宅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3个
海口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舒桥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章村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高市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巨浦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万阜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共计31个。
属于禁放区的鹤城、瓯南、油竹三个街道不设网点,其他未列入布点规划的乡镇或需要调整经营网点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应急局调整。
三、网点设立条件
(一)符合上述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四、许可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网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审查。县应急局根据申请进行现场审查。
(三)确定网点。各乡镇(街道)申请数量超过规划布点数量且条件相近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现场审查时发现其他条件符合,但申请网点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的,先对不符合间距网点进行抽签确定最终参与者。
(五)颁发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时间安排及申请资料
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原则上实行集中申请、发证的方式。
(一)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至2020年1月10日,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集中申请时间。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A4纸,表格见附件);
2.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原件1份,A4纸);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A4纸,可通过数据共享);
4.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A4纸,可通过数据共享);
(三)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许可证颁发工作。
联系人:林慧,联系电话:0578-6500258、
六、其他说明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本次集中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月20日-2022年1月19日。
附件:1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一式1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2.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3、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表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
经 济 类 型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
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销 售 额 | 万元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
销售人员 | 人 | ||||||
申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
申请存放量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八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