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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青田县水利局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青田县农村饮用水水费征收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2652192/2019-08458 发布机构: 青发改 发布时间: 2019-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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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发挥效益,让百姓喝上“放心水”,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适用对象为除温溪水厂、中部水厂和西部水厂及其管网延伸工程和县城水厂管网延伸工程(以下简称“四大供水工程”)外的所有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三、农村饮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受益、节约用水”原则确定。水价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等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全县农村饮用水实行政府指导价,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原则上每吨最低不能少于0.8元(含污水处理费),其它村级供水工程水价原则上每吨最低不能少于0.5元(不含污水处理费)。具体水价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可按居民价格的1.52倍的收取。

  四、供水条件成熟后,农村饮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具体阶梯用水量根据实际覆盖率进行,第一阶用水量覆盖率居民不低于90%,第二阶用水量覆盖率居民不低于95%,具体根据当地实际而定。

  五、属地乡镇(街道)要全面加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及其使用管理,指导各行政村参考本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水价,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由属地乡镇(街道)汇总辖区内各村水价于201911月底前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备案。

  六、各行政村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定期抄表,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七、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水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属地乡镇(街道)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所收取水费专款专用于各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电费和供水站以下的供水总管网、村内支管网、消防栓及入户水表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八、“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水费,具体标准为3/每户·每月,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乡镇(街道)确定并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它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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