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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539/2019-109839 发布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19-10-25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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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耕地保护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足额交纳相关规税费,严禁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垦、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


 

(二)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坚持节约优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指标,优化线位与工程方案比选。施工期间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合理选址,对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复垦。


 

二、加强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用地保障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担负起高速公路建设涉及政策处理和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及时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无障碍施工环境。要及时协调处理用地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用地报批组件质量;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未能完成的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补充任务,保障高速公路依法依规用地。


 

(二)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保障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用地保障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合规合法性的监督检查,负责统筹保障或协调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负责指导与审查用地前期选址、预审、规划、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按审批权限组件上报,跟踪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地拆迁补偿标准审核;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调处理征地拆迁政策性问题。


 

(三)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争取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国家项目,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做到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不得随意搭车用地或变更设计,不得随意调整线路,协助做好用地报批等工作。


 

(四)落实建设单位用地主体责任。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作为用地主体,要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在项目工可阶段要主动套合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速公路规划、选址、建设要做到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及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和支付用地有关费用;落实工程占用和损毁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还建和修复;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政策处理等问题,按时完成土地专项验收工作。


 

三、加强用地服务


 

(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农转用征收等审查、报批时,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及时审查报批,跟踪做好与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工作。


 

(二)支持实施分段报批。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申报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组织申报材料。对建设项目用地跨设区市的,可根据用地报批组件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项目用地。


 

(三)支持先行用地报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和争取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用地申报。


 

四、加强用地管理


 

(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高速公路项目立项阶段,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应承诺重点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到先补后占。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沿线政府确实无法解决全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使用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内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当地政府,在每年 3月 10日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申请省内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和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价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同期价格标准执行。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占补平衡指标的价格,按同期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上述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将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费用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三)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控制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规模,督促施工单位合理选址,原则上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即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监督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复垦义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和复垦工作,对不及时完成复垦义务或复垦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条款进行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牵头做好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临时用地没有按规定复垦到位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临时用地复垦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土地专项检查核验。


 

五、加强工作协同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省级层面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会商,讨论解决项目用地有关问题。


 

(二)强化规划协调管控。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安排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高速公路建设合理用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协同,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统筹安排下,科学编制高速公路专项规划,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三)探索征而未用土地复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探索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互通区内建设用地复垦路子,缓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难问题。


 

本通知自 2019年 10月 8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30日


 


 

政策解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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