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县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政策解读
首页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十八条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8-9134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01-04 17:11:26

文号:青政办发〔2018〕109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19/1/4/art_1229428207_1956844.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十八条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税总发〔2018〕174号),我省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紧跟全省节奏,我市制定出台《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结合青田既有的政策和发展实际,县经信局牵头起草《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十八条意见》(下称《意见》)。

    起草过程中,严格落实省市有关减负政策,结合青委发〔2018〕31号、青委发〔2016〕37号、青委发〔2016〕77号(科技政策)等政策,针对企业减负,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最终制定出台本《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18条,分为两部分:正文18条和附件16条。正文18条主要包括落实降税减费政策、加大金融支持、鼓励技术改造、降低要素成本、精准服务企业、推动小微园建设等6个方面。附件16条完全对应市里。对比市里的文件:

    1、第一条:严格执行上级减负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里出台的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和浙政办发201899 号文件精神,完全参照丽政办发〔2018〕103号第1条政策,主要涵盖浙政办发〔2018〕99号(下称省文件)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20条、第26条、第35条。

    2、第二条:落实涉困企业税费帮扶措施。对丽政办发〔2018〕103号第2条作一定修改,主要对照省文件第6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5条,“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因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同时与青委发〔2018〕31号政策衔接,因缓交缴纳税款导致亩均税收达不到青委发〔2018〕31号文件要求的,可暂缓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措施。

    3、第三条: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主要参照丽政办发〔2018〕103号第3条政策,主要对应省文件第20条。加大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的信贷保障力度,将制造业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县政府对银行业的年度考核,并作为财政性存款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纳税信用良好、销售订单稳定、主营业务突出、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的信贷扶持,坚决摒弃一刀切,不得随意抽压贷。

    4、第四条: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助保贷。根据《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青田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新增。

    5、第五条: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部分参照丽政办发〔2018〕103号第5条政策。在2018-2020年期间可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代偿控制比例从5%提高到8%。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在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按原标准降低50%,优惠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6、第六条: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严格按省政府要求下调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费率和改进公积金缴存机制。及时落实国家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针对性措施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限。

    7、第七条:实施产业工人培育工程。加大对产业工人培育,推动解决主导产业“用工难”问题。

    8、第八条:支持企业招才引智。落实青委办发〔2018〕53号等人才政策。适当放宽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的引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在县外参加社保的高层次人才并在企业连续领取十二个月薪酬的可以享受在本地参保人员的同等人才政策。

    9、第九条: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的技改改造实施政策扶持。奖励比例按青委发〔2016〕37号、青委发〔2018〕31号等文件执行,同时对获得省级重点领域试点项目,技改补助比例可提高到设备投资额的30%。

    10、第十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全面清退临时接电费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

    11、第十一条:强化企业用气保障及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监管,计划执行的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不高于 0.90元/立方米,重点工业企业的用气供应按协议价予以保障。

    12、第十二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13、第十三条:扶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的等予以奖励。

    14、第十四条: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主要参照丽政办发〔2018〕103号第15条,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企业,其当年研发费用由县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经县科技局核定,给予企业相应的超额累进式奖补,奖补额不超过50万元。    

    15、第十五条:鼓励数字经济发展。

    16、第十六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17、第十七条: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

    18、第十八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17、附件部分,完全参照丽政办发〔2018〕103号的附件,共16条。

三、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意见除有具体施行时间的条款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降低税费及财政奖补的政策条款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青政办发〔2018〕109号(纸质).pdf

解读机关 

县经济商务

0578-6834888


附件:
附件: